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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