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