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