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