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