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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