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实名提供有关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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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