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实名提供有关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