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进出口检验监管信息、进出口认证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抽查检验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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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