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监测中心),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工业品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建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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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