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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