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