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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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