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消减措施的,海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海关未及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辖区内风险的,海关总署或者上级主管海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当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消减措施的,海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海关未及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辖区内风险的,海关总署或者上级主管海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