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消减措施的,海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海关未及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辖区内风险的,海关总署或者上级主管海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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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