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已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二)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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