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海关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已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二)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