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明知其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施风险消减措施; (二)及时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报告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及实施结果; (四)积极配合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进行的风险信息调查和风险消减措施的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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