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风险处置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采取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