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采取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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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