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

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二)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并提出协同处置的建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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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