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