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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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