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海关依照职责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作出风险处置决定。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的,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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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