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四条

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评估的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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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