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第十四条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评估的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