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