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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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