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二条

海关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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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