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第十二条海关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