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第十一条海关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录入风险预警平台。海关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实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