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

海关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录入风险预警平台。海关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实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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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