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条
进出口工业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进出口工业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