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