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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