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