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