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