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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