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三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