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