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