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