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