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 电监会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