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