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