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