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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