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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