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