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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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