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