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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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