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