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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