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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