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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