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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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