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