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第十条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