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条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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