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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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