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