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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