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