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