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